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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印發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部日前聯合印發《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辦法》,以規范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命名、運行與管理。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是依托森林、草原、濕地、荒漠、野生動植物等林草資源開展自然體驗和生態教育活動、展示林草科技成果和生態文明實踐成就、進行科普作品創作的重要場所,是面向社會公眾傳播林草科學知識和生態文化、宣傳林草生態治理成果和美麗中國建設成就的重要陣地,是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鮮明的林草行業科普特色,開展主題明確、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并擁有相關支撐保障資源;具備一定規模的專門用于林草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傳播、普及、教育的固定場所、平臺及技術手段;具有負責科普工作的部門,并配備開展科普活動的專(兼)職人員隊伍和科普志愿者,定期對科普工作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具有穩定持續的科普工作經費,確保科普活動制度性開展和科普場館(場所)等常態化運行;面向公眾開放,具備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關公共場館、設施或場所的安全、衛生、消防標準;具備策劃、創作、開發林草科普作品的能力,并具有對外宣傳渠道等。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科普基地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會同科學技術部共同管理。科普基地可優先承擔國家級科普項目、參加全國性科普活動、提供專業人才培訓,已命名的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命名有效期為5年。(中國綠色時報 記者安璐)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科規〔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科技部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提升全民生態意識和科學素質,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加強林業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見》(林科發〔2020〕29號)要求,切實加強國家林草科普基地建設和管理,提高科普基地服務能力,推動林草科普工作高質量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科學技術部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加強林業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見》要求,為加強和規范國家林草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科普功能和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命名、運行與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是依托森林、草原、濕地、荒漠、野生動植物等林草資源開展自然教育和生態體驗活動、展示林草科技成果和生態文明實踐成就、進行科普作品創作的重要場所,是面向社會公眾傳播林草科學知識和生態文化、宣傳林草生態治理成果和美麗中國建設成就的重要陣地,是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應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科學普及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堅持群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則,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全民生態意識和科學素質的科普實踐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中國承諾作出應有貢獻。

  第五條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會同科學技術部共同負責管理,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和科學技術部科技人才與科學普及司共同承擔。各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的審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科學技術部成立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的申報、評審、命名、運行與管理等日常工作。管理辦公室設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國大陸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單位授權,能夠獨立開展科普工作的單位;

  (二)具備鮮明的林草行業科普特色,開展主題明確、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并擁有相關支撐保障資源;

  (三)具備一定規模的專門用于林草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傳播、普及、教育的固定場所、平臺及技術手段;

  (四)具有負責科普工作的部門,并配備開展科普活動的專(兼)職人員隊伍和科普志愿者,定期對科普工作人員開展專業培訓;

  (五)具有穩定持續的科普工作經費,確保科普活動制度性開展和科普場館(場所)等常態化運行;

  (六)面向公眾開放,具備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關公共場館、設施或場所的安全、衛生、消防標準;

  (七)具備策劃、創作、開發林草科普作品的能力,并具有對外宣傳渠道;

  (八)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科普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1次。

  第九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按要求提供《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申報表》(見附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各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申報材料由兩部門蓋章后報送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部直屬單位和中央直屬的科研院所及高校可直接向管理辦公室推薦申報。

第四章  評審與命名

  第十二條  評審程序分為資格審查、現場核驗和組織審定。

  (一)資格審查。由管理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對申報資格及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初核意見。通過資格審查后方可進入下一個評審階段。

  (二)現場核驗。組織專家重點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實效性,由專家核驗組形成書面意見。

  (三)組織審定。由管理辦公室根據核驗意見組織評審后提出擬命名基地名單,按程序報批公示。

  第十三條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評審工作實行公示制度。擬命名國家林草科普基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有異議者,應在公示期內提出實名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逾期和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消除的申報單位,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部聯合命名為“國家林草科普基地”,向社會公布并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林草科普基地須每年向管理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  管理辦公室對已命名的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給予一定的支持。科普基地可優先承擔國家級科普項目、參加全國性科普活動、提供專業人才培訓等。

  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會同科學技術部對已命名的國家林草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命名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結束前,依據有關規定對已命名國家林草科普基地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級。對評估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對評估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給予一年的整改期。對評估為優秀、合格或整改后達到要求的,命名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已命名國家林草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授予稱號:

  (一)整改后仍達不到合格標準的;

  (二)已喪失科普功能的;

  (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或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十九條  已命名國家林草科普基地如果遇到名稱或法人等重要信息變更,需及時向管理辦公室提交變更報告,經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表:國家林草科普基地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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