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規范建筑廢棄物運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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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筑[2010]74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于開展建筑廢棄物排放和運輸秩序專項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號)精神,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在廣州市余泥政務網(網址: http://www.gzyuni.gov.cn)公布了從事建筑廢棄物合法運輸公司名單(以下簡稱公布名單)。我委結合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市場的實際,為規范建筑廢棄物運輸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建筑廢棄物排放作業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在公布名單范圍內選擇委托建筑廢棄物運輸公司,簽訂書面合同,不得委托公布名單范圍外的運輸公司。
二、建設單位承擔建筑廢棄物排放作業監管總責,發包建設工程時,應當依據《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的有關規定安排建筑廢棄物排放費用,保障建筑廢棄物運輸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施工單位承擔建筑廢棄物排放作業的具體責任,按照本通知第一條實施建筑廢棄物排放工程分包;建設單位對建筑廢棄物排放工程單獨發包的,施工單位應當核查建筑物廢棄運輸公司是否屬于公布名單范圍,并及時與運輸公司簽訂管理協議。發現不屬于公布名單范圍的運輸公司的,應當向監管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監理單位為建設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的安全監管責任人,承擔建筑廢棄物裝載作業的安全監管責任,應將在建設工程中委托公布名單范圍建筑廢棄物運輸公司納入監理工作范圍。發現施工現場建筑廢棄物裝載作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理單位應立即督促糾正;施工單位、建筑廢棄物運輸公司拒絕執行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廣州市余泥排放所。
五、對于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簽訂建筑廢棄物運輸公司委托合同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核查運輸公司是否屬于公布名單范圍。委托了公布名單范圍外運輸公司的,應立即糾正,同時報告廣州市余泥排放所。
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建筑廢棄排放作業的建設工程加強抽查,發現建設工程在公布名單范圍外委托建筑廢棄物運輸公司的,對其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不良行為記錄2次以上的,暫停受理投標報名3個月并予以公告。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屆滿后,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